主題-夏日遊樂場

一、結婚登記法規
依民法結婚登記
-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為登記制,須雙方當事人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戶籍如不異動,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始生效力。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結婚登記
-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 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為有效。
二、結婚登記途徑
(1)結婚得指定生效日─
依內政部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生效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並於登記日當天同時換發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例如:要以星期六為結婚日,可提前於星期三、四、五至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星期六為結婚日。
(2)預約網址─〈預約方式僅提供網路預約〉每對新人 限預約一個 專屬時段,請準時抵達現場,無法準時到場或沒有預約到理想時段,現場可抽號碼牌 辦理呦
內政部戶政司網路預約申請〈登記日前7個工作天凌晨零時起開放預約〉
(3)服務時間─
本市戶政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止,中午不休息持續服務;
夜間、週六、日及國定假日未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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