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符合以下條件,可一併申請生育獎勵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市。 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時設籍於本市,並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本市者,亦視為前項之連續設籍於本市。 ※備註: 上述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至本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視為設籍中斷,不符合申請資格。 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獎勵金於10日內匯入帳戶(但3日以上國定連假順延)。 111年12月24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核發金額】 ※備註:第2名或第3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相關資訊可至祝您好孕─生育獎勵金參考。
※ 生育獎勵金受款方式可選擇使用現金匯款或使用悠遊付(須註冊悠遊付帳戶且已綁定銀行帳戶或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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