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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遷徙係事實行為,無居住之事實而虛報遷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至9千元以下罰鍰,並撤銷遷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