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 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區 分\項 目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30日內 60日內 3個月又30日內 300元 500元 700元 900元 900元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1.貨幣單位為新臺幣。項目 金額(新臺幣)
戶政規費一覽表國民身分證(初、換領) 每張50元 國民身分證(補領) 每張200元 戶口名簿 每份30元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 每次20元 印鑑證明 每張20元 門牌編釘 每面64元 門牌證明 每張20元 戶籍謄本 每張15元 英文戶籍謄本 閱覽戶籍資料 每次15元 親等關聯資料 自然人憑證 每張250元 國民身分證之
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每份100元 婚姻、遷徙、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每張15元 中、英文結婚、離婚證明書 每張100元 中、英文終止結婚證明書 每張100元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 每張10元 檔案閱覽複製 閱覽每2小時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複製費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PDF)」戶口統計資料 每張10元 項 目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
(戶籍法第79條)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逾181日以上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
(戶籍法第76條)自動申請更正 戶政人員發現 被人檢舉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戶籍法第80條)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戶籍法第77條)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戶籍法第77條)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
(戶籍法第78條)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2.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歡迎使用悠遊卡或智慧支付繳納戶政規費及罰鍰。(目前智慧支付提供「信用卡、Pi拍錢包、台北富邦銀行、遠傳FriDay理財+、ezPay簡單付、嗶嗶繳、車麻吉、橘子支付、停車大聲公」等支付業者)
每張100元,
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15元
每張3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
自第2份起每張15元
(電子資料檔之收費另依資料量核計,資料量不足50MB者,收費新臺幣1000元;50MB至不足100MB者,收費新臺幣1500元;100MB至不足500MB者,收費新臺幣2500元;500M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3500元。)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1,000元
1,500元
2,000元
逾181日以上
3,000元
附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