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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應提憑戶口名簿正本

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應提憑戶口名簿正本

1. 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同法第58條第3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按內政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略以,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得先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

3. 內政部於103年2月5日,實施新式戶口名簿,鑑於戶口名簿為記載戶籍資料之重要文件,現行申辦戶籍登記除應提憑戶口名簿供戶政事務所查驗,避免人別辨識錯誤外,並應加註戶籍變更記事並由民眾申請換領,以維護民眾所持戶籍資料之正確性,爰申辦戶籍登記時應依戶籍法規定提憑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