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民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辦理地政業務,請多加利用線上聲明、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替代措施申辦土地登記,減省民眾奔波往返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之不便。
申請土地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替代措施,計有線上聲明措施、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15項替代措施。